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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我与A房东签定三年房屋租赁合同(门面房),并交与A一年的房费(2007年4月1-2008年4月1日)2007年11月B到店,拿着中级法院判决书说A是租的他的房子,并欠其各种费用即100多万元。法院判决现已将此房子归其所有,(生效日期是5月1日)让我将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房租费重新交给他,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收回此房,现A已不知去向。

劳动纠纷
2008-01-14 18:43: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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