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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中契税的征收以国家还是以地方为标准?我是在99年底从开发商那买了一套83平米的两居室,开发商96年建好的房,当时骗我说刚盖没两年,因是贷款买房,所有的手续都是开发商代办的.2008年1月7号刚把票具给我.契税按百分之四收取得.契税暂行条律归定1998年8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契税百分之三的一半收取1.5%.不知我的4%从何而来?个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仅限于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之前购买商品房,这类商品房不分面积大小均享受免税政策的照顾.凭峻工证办理有关手续,此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我的房刚好符合条件,可石家庄房管局说石家庄没这政策,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吗?哪个部门可管此事.本身就被开发商骗了,至今也未给解决,契税法还要分区域吗?请尽快回复.谢谢

人格尊严
2008-01-15 22:23: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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