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在地方水电公司,
2007年生育一子。丈夫到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
意外的是除了医疗保险以外,还有一份“生育津贴”。其中有显示法定产假天数:120天;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55.00元;核定金额:3820.00元。(注:休假的120天,公司正常发放了工资,每月400元。)
2008年,也就是最近,公司找到我谈话,说是那份生育津贴是属于公司的,要求退还!
我不太明白,如果是属于公司的,为什么当时会返到我个人手上?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请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