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供职的生产工厂,(我是从2000年6月进厂到现在,已有差不多八年的时间),原来是26天制,上个月的时候,公司改为22天制,生产员工的工资,也由原来的3.5元/小时,调整为4.23元/H,加班费由原来的4.5/H,调整到现在的6.36元/H,星期六和星期日为8.52元/H ,但是,我们的工资,却要下调30%,也就是说,每个星期六还是要和以前一样上班,(星期六按双倍计算),才可以拿到以前的工资,(我拿的一直是月薪,做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加班费的,但是,07年中间有二个月有拿过二次加班费,);工厂拿固定工资的,就我一人没有加班费,会计说是老板说的,他们还说工资超过3000的就没有加班费,哪个厂都是这样,我不想与他们计较,没有就没有吧.这么多年也过来了.但是,现在这样搞的话,以前说我没有加班费,现在工资减30%,我还是超过了3000,照以前的说法,没有加班费,这次却要求我星期六上班才能拿到以前的工资,星期六本来是休息日,如果休息,还要扣我平时二倍的工资,请问,这样我可不可以表示反对.工厂这样来计算我的工资,合理吗? 拿固定工资的全部有加班费,而且平时晚上按1.5倍计算,以前平时加班才按70%-80%计算,星期日按双倍,这样,他们的工资实际是增加了,(加班费增加了一倍多),但是我平时还是没有,以前工厂没有帮我们买过社保,从2005年以后就帮我们买了养老保险,没有按实际工资购买,只买了工资的50%,但是,上个月工厂也没有通知我们,单方面停止了.却把我们的社保停了(工厂只买了五个人的,走了三个,还有二个而已,其他的人只买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我们以前办暂住证的时候,有签过劳动合同,是假的,为了办暂住证签的,工资也是假的,老板的签名也没签,现在,工厂买了新的劳动合同书回来,但是一直没有和我们签订,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如果辞职,有没有可以要求赔偿?可以赔八个月吗?上次,我一朋友去咨询了法律援助中心,说只能赔半年的工资(也就是半个月),说以前的不算. 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回答,十分感谢! 盼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