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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5年结婚,在两年前我爱人曾与其他女人同居一年之久[但因我当时不想离婚就原谅他了,之后又因出差找“小姐”闹的单位人尽皆知]。而近一年我们就因此经常发生口角,直至感情越来越淡薄,前一个月他又因此找茬吵架把我打的很严重,我要走他就扬言如果我走就杀我的全家,迫不得以我去派出所报警,但工作人员说这属于家庭纠纷,管不了。我在娘家住了一晚。第二天回家发现我的贵重衣物和首饰不翼而飞,其他的衣物和鞋子全部被毁坏。我当即往110报警,110的警务人员出的警,正好我爱人也回家,他也当众承认是他所为。 我所居住的是公产房,承租人是我的婆婆,在今年8月去公证处公证到我爱人的 名下,至今还没有办理更名手续,只有公证书在我手中。我所居住的小区因质量问题多数居民都不交房费。 我的爱人在一物流公司外聘司机/ 面对他的所作所为我很伤心,我已起诉离婚,而且想抚养婚生女[8周岁]。我爱人的朋友给我打 电话的时候叙述了他与人同居的事实。被我用手机录了音。不知道这能否成为证据?能否成为他是过错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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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1 11:14: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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