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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学生,在大学附近承租了一间商铺,租期为四年,而每个月15号缴纳下月房租,放假时间为1月19日到2月24日,由于现在快过年了,生意赔了钱,没有钱支付房租,所以向房东说明开学来的时候再缴纳1月15日和2月15日应缴纳的租金,然而房东却说一定要求我在放假前缴纳这两个月的租金,否则就算我违约,扬言要在假期把房子转租给别人。请问房东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这么做吗? 我是否可以在开学的时候再缴纳这两个月的房租呢?

行政纠纷
2008-01-20 11:09: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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