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7年10月10日辞职,当时厂长并没有批准,要求3个月内不准跳槽到别的厂,否则不给押金。我当时答应了。在10月25日,厂长同意我的辞职请求,但仍要求3个月后拿押金。后来因为一些原因,我于2007年12月28日到了别的汽修厂就职。我在2008年01月10日去拿押金,但厂长却说我违反约定,不给押金。我说是在辞职请求被批准以后,才去别的厂。但厂长说,辞职是以3个月不准跳槽为前提才批准的,我在3个月内跳槽就是违反约定,因此不给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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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是违反劳动法的,你可凭收取押金手续向厂长索要,不给的话,你可请律师要,如需要的话的可到我办公室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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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