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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份我与朋友(H)一起租了一套位于丰台区蒲黄榆四里的两居室的房屋,与房东签合同时我与H都在场,当时觉得签合同时没有必要写这么多人名,就由H做代表与房东签定了合同.缴租金时,H给会我写收条.2008年1月8日,由于我与H之间在几个月前出现了一些予盾,而H的男朋友不让我进屋.我就打了110,找来了民警,进了屋.现在H与她男朋友要赶我出去,不让我继续租住.虽然合同上只有房东与H的姓名,但是事实上是我们一起租的房子.而且我手里有H写给我的房租收条,但是没有写明租住地址.

债权债务
2008-01-14 11:07: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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