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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0年6月应聘到布吉一日资企业上班,03年公司老板又在平湖开了一新独资企业,把我们管理人员和工人全调到这边来上班,那边只留了十来个人上班,(因布吉原来的企业是中外合作,终止有很多手续,很麻烦,老板为避免麻烦,在06年年审的时候,布吉的企业没有年审,让他自动被吊销营业执照了),以前我们上班是26天制,我做的是报关员的职位,拿的是月薪,现在,公司改革,对外招工都说是22天制,生产部的管理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总之就是和生产有关的人员)全部按照22天制,星期六和星期日上班按2倍计算.但是,我的话,就没有,还是26天制,老板也不开会公布,有人说,要把我们的工资调整,降低30%,这样,星期六上班,按二倍计算,还是拿和以前一样的钱;又有人说,把工资降低30%,星期六不让我们上班,......... 总之,现在老板也不肯给我一个说法,他们现在已经按22天计算了. 请问,如果他们全部按劳动法算,如果把我的工资降低,法规是不是可以充许, 公司这样做的方法是不是合理的? 如果降低我的工资,我辞职的话,有没有得赔偿,听别人说,08年以前的工龄不算,只能赔一个月?

公司企业
2008-01-09 12:00: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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