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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南京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获得一个出国就业的机会。 2007年12月15日在上海面试,并顺利通过。雇主希望我们1月10日到达新加坡.面试后几天内,中介和我们商定的中介服务费是32000元,可以报销护照和体检费。我也浏览过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总服务费为32000元,签定本协议后,先交10000元作为项目保证金,作为中介服务费的一部分…”,但是并没有正式签定协议. 2007年12月28日上午,在中介的一再催促下,我向其账号打入1万元。中介说交了钱才可以为我办签证,否则10号前签证可能办不下来. 12月30日左右,中介打来电话,让我汇剩下的22000元,并说签证办下来了. 2008年1月3日,我发现该中介收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 “.…如果您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服务费不能超过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12.5%….” ,.经计算该中介最多只能收取我24125元人民币(包括机票费,机场建设费,燃油费,签证费,体检费,护照费).。 因为知道了该中介违规收费,我坚决不同意支付剩下的22000元,强烈要求该中介按国家规定收费,但中介没有作出让步.1月7日,在最后和我交涉未果后,中介取消了我1月9日的机票。 在1万元中,中介只支付了我的签证费,其他费用即护照费和体检费我已自行承担了。 我和该中介并没有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日期:1997-1-16,执行日期:1997-1-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指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期间的合同)工资的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颁布的<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

公司企业
2008-01-08 20:47: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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