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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9月13号进了**公司,(地址**园)进入公司营销中心负责销售LED设备。当时约好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工资1500,到了2007年12月13号我就进公司3个月了。只到2007年12月20号才有人来找我签合同,我也没在意,就签了合同。当时合同上写着:有固定期限,从2007年12月1日起止2008年11月30日止。试用期(合同上划了个横杠),当时已经过了试用期3个月。2008年1月2号,公司通知我下岗,说我不给我分配区域做销售,我当时觉得很郁闷。人事这样和我说,说公司没有工作任务做了,叫我自己离职。我要求公司给个说法,公司没有理由,我和公司商谈赔偿事宜,1.他们没有给交社会保险,2.公司没提前1个月告知我们(其他部门一共被裁了20多人)。现在公司这样说,他们不给我转正是因为我没有销售出机器,2.没有必要给我交保险和给转正后的工资。3.更谈不上赔偿违约告知费 江美达 2008年01月7日

合同纠纷
2008-01-08 00:15: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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