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2年接到济宁市中区法院的离婚判决,判决书中未提及到探视权的问题,在我以后行使探视权时对方给于不同程度的干涉,2007年10月再次提交诉讼探视权的问题,法院判决后,双方以电话方式联系,具体发生时对方不接听电话,请问该如何处理?法律明文规定探视权的时间是何时?法官当时判决未明确该问题(2002年),是否属于疏忽或失职?谢谢

证券投资
2008-01-07 03:18: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