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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吉林通钢辉轧厂的,我厂是混岗制(知青大集体工人与合同制工人)在一起工作,干着同样的活,知青大集体是以老职工家属的身份,进入辉南轧钢厂劳动服务公司(知青厂,现改为辉南朝阳公司),然后将我们按排到辉轧总厂工作,一直与固定工人同等待遇,由总厂为我们发放工资,1989年辉轧厂被通刚公司受购,1992年辉轧厂将重要岗位的知青转为合同制工人,共计200多人,知青大集体工人还剩下200多人左右,厂长说:不久会将我们全部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一直拖到现在,并且我们都在生厂一线工作,并且都在辉轧总厂工作都在15年以上,后来国家实行了保险制度,我们就享受着不平等的待遇了,无医疗保险.无失业保险.无住房公基金.最低的养老保险(不按工资额交纳,并且要求我们把养老保险钱交到知青厂朝阳公司),2006年以后 工资 也比合同制职工少了(同工不统酬),我们干着同样的工作,却有着不同样的待遇,不同样的老动饱酬,企业程经在1996---1999年,与我们签了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甲方是通化钢铁公司辉南轧钢厂,企业法人厂长李少怀,辉轧厂要求两份劳动合同由厂保管,辉轧厂在2006年5月,企业改制中,厂长竟然不让我们参加改制,说我们是(劳务工)不让我们参股,可我们并没有与知青厂(朝阳公司)签过任何合同,辉轧厂现厂长说:“总厂与知青厂(朝阳公司)签了劳务合同”,可知青厂与辉轧总厂原本是一家呀!(2006-2007年)冬季发取暖费共三千元也没有知青大集体的,请问:律师,我们是劳务工吗?工人永远是弱者呀!我们如何维权、怎样才能维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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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10:02: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