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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所售楼盘已经进入尾盘,并已交房,前一个月,公司又放出4套房源给销售部进行销售,价格并未明示,只是口头告知为6100元/平米,随后我联系客户,称有房源,价格为6100元/平米,但房源是公司一位关系户的,如果要卖,则单价为6400元/平米,实际上我想私吞这300元的差价,客户很想要这套房子,同意购买,并支付了这笔差价,我打了一张未表明用途的收条,也签定了单价为6100元/平米的合同,第二天,客户害怕买不到这套房子,就找到公司,知道了这是我的私自操作,我也认识到了违法,并退还了那笔差价,客户知道能够买到这套房子,也退了钱,就不追究了,但是我打的收条客户退给了公司,公司要追究我的法律责任,侵害了公司的名誉。

其它综合
2008-01-05 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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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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