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男女(同一单位)双方各自拥有一套由单位集资建的经济适用房(2000年交款、2002年入住),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下来(购房款已交清、由单位统一办理)、2005年婚后单位以同一单位的一户家庭(双职工)不能拥有两套经济适用住房、房子因无产权(责不在我方购房款2002年早已交清)、要原价收回其中一套经济适用房(两套住房均已装修、)。2006年单位登记办理房产证,只允许办理其中一套。这两套住房是否受婚前财产的法律保护?我们恳请有这方面知识的律师就我们以下的问题给予帮助。谢谢!!!!!
1、所在单位是否有权收回其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单位办理两套住房的房产证? 3、单位如有权收回是原价还是应该是现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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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你们现在离婚,单位是办一套还是两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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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个霸王规定 : 双职工有一住房的 离婚后 无房一方不能在单位再购房,美其名曰:你们已享受过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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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在单位只有我们一家是婚后有两套住房的;还有一对是将要结婚的也是各有一套房子,单位要求他们签了一份协议,婚后必须退一套住房, 这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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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您的热心帮助 !!!!!! 请问您"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怎么解释?你看我的理解对不对,{一户具有购买经济房资格的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房或一户家庭双方都有购买资格的,只能由一方申请购买一套.再而就是已经拥有一套经济住房的家庭,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就是一句话"一个家庭不能拥有两套经济适用房"}我们情况是婚前各自购买的,婚后这才有了两套经济房,这是否违反"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政策
[[i] 本帖最后由 cheng96188 于 2008-6-22 22:36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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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是:
如果当初购房合同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原价收回房子,那么单位现在出台政策收回是得不到支持的,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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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