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6年1月1日加入河北某公司,职务为驻广西南宁市销售员,主管当地的销售事务,06年2月份曾和公司签有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07年没有签劳动合同,但一直为该公司工作至今.07年12月26日,该公司打电话来给我说因公司销售战略原因而不再做广西市场,(意思是要解除和我的劳动关系).但这只是电话通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要到08年1月8日.但电话通知以后我就没有上班了.工作期间公司说帮我交纳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但相关的凭证我却一直未能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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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ce:你好!
如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则是不定期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的.
如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应按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还要交纳保险等.
汇泉律师刘向阳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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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