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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0月1日与张某个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但房屋产权属于某某公司所有,签订合同后,回家当天我就发现合同上缺少公章,第二天就找张某加盖公章,但张某说:“她与其他租户都是这样以其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因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其公司要交更多的税。”从名片及张某自已介绍她是此公司的副总。至今我已向张某交付了押金¥8000.00元整,和两个月的租金及卫生管理费¥9000.00,其中有一个11月份的租金是张某叫我打入其个人帐户中。现我拖欠了12月份一个月的租金未交给她。因为从10月19日开张不到一周,由于地段不合适,导致无法经营我就打算转让,至今我就没有办工商营业执照,因为我一直就没正常经营过。

知识产权
2008-01-03 09: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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