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工商银行重庆一分行当驾驶员工作已满12年.前日被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但公司为了逃避08年的新劳动法中的条例,以前些年为借用的临时员工为由,仅只支付2个月的工资为赔偿。
本人觉得该赔偿金无法接受,所以想咨询一下.
下面说明一下具体情况:
本人于94年被借用于其他单位,当时与用工单位签定了用工合同。
直到2007年用工单位另建立了一个群联公司,将我纳入其统筹范围,另签合同,但实际工作一直在用工
单位。
在借用期间,单位为我交纳了养老金,但几年后就未支付。
这次公司为了逃避08年的新劳动法中的条例。决定于今年12月底终止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