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6年1月1日加入河北某公司,职务为驻广西南宁市销售员,主管当地的销售事务,06年2月份曾和公司签有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07年没有签劳动合同,但一直为该公司工作至今.07年12月26日,该公司打电话来给我说因公司销售战略原因而不再做广西市场,(意思是要解除和我的劳动关系).但这只是电话通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要到08年1月8日.工作期间公司说帮我交纳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但相关的凭证我却一直未能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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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正式办理完离职手续才是正式解除合同;如果单位辞退你,应当有两个半月工资补偿,因公司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8日解除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后应当支付2倍的工资.没有缴纳保险,应当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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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