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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塘沽一家电器维修公司的库管,我在离职的时候出现了一些问题,现在我很困惑,需要您做一下解答。我是2006年3月进入这家公司的,一直工作至今。虽然在此期间因公司人力调动担任过公司其他岗位,但大多时间还是担任库管一职。我是2007年11月20日想公司经理上交的辞职报告(因为我们是私企,没有人事这样的职位,属于有事直接找经理的那种)。经理看过后,在11月22日中午,让公司另一个先前是管信息的员工(我平时称呼她:岳姐,是经理的亲戚)和我开了个离职方面的小会,并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内容做为一个小的协议签定了一下,上面签有我个那个员工(岳姐)的名字。协议大致内容是:1.我管理库房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11月25日,自11月25日之前发生的一切库房相关事件,责任人是我;2007年11月26日开始库房一切事情由岳姐承担,我只负责辅佐,并开始交接工作。2.交接期限是1个月,即到2007年12月25日止必须交接到位,但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未交接到位的,可以往后顺延一个月,即到2008年1月25日必须完全交接到位。3.在交接期间,由我负责对岳姐进行库房方面各种培训。4.交接工作必须是在不妨碍岳姐每日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5.对于12月份交接期间,公司工资正常派发。事情是这样的。由于我管理不当,在2007年11月20日——2007年12月20日期间,弄丢了一台空调旧压缩机,厂家结算价为556元(具体时间应该是这段时间,因为工作疏忽,我也忘记了具体是哪天丢失的)。在上报经理后,当场向经理申请自行买回那台丢失的压缩机,并按厂家结算价对公司进行赔偿,并从工资里直接兑现,经理当时也表示同意。 11月5日因工作需要,从金德公司购进56个铜角阀和其他一些管件。购进当日在我当场验货清点实际到货数量无误后,将角阀和其他管件搬入仓库。在之后的我只在11月5日——11月10日期间因岳姐工作忙不过来时替他给维修工门领过两三次管件。11月21日,岳姐跟我说,库房丢失了6个铜角阀。因岳姐告诉我时我正在忙于去天津北辰小淀办理退换机手续准备工作,所以并未上心,并告诉她再找一下。21日下午岳姐将丢失角阀之事上报了公司。公司当即与已在天津办理退换机手续的我通电话,要求我于21日找到,如过找不到,就让我买单。我21日晚从天津回来。因角阀到货至丢失期间,我未管理过库房里的事情,对库房一无所,即便有库房钥匙,也无从去找而默认买单一事,自认倒霉。22日休息。后经公司查实,库房管件丢失实际为铜角阀16个和直活接20个。27日经理找到我,跟我说,因我前期丢过一个压机,现又因库房丢失管件,拒绝发我11月份工资。还要求我查清是谁拿走了那丢失的角阀(言外之意有我盗窃了公司管件之意)。因我在铜角阀到货后,只在到货清点时接触过角阀,并将角阀搬进库房时有接触过角阀。在替发管件时也未动过角阀。而且岳姐基本上是两三天盘点一下管件的消耗量,在她告诉我丢角阀之前,一切正常,也未出现她核对管件有误差之时。在所谓的交接的这个月里,因岳姐每天是下午3点下班。岳姐每天的工作基本是早上8点——10点给维修领管件和配件,10点开始登帐,等登外帐也12点半了,12点半吃饭。吃完饭下午1点开始查当日产生的待件配件,基本每天都因下午3点的下班而由我来查她没查完的70%部分。而且岳姐每周还要休息一天。一个月内除了我对她进行培训的任务算是完成了之外,其他的工作都没做。

公司企业
2007-12-29 18:59:2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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