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3年元月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支付彩礼1.6万元.女方买了三金及一些财物,但没有超过彩礼金额。在同居期间女方患上妇科疾病(炎症)。同居后女方献我没钱,说我家务一切包干后做得不让她满意而不愿意和我发生性关系。于2003年7月正式分居(女方回到娘家),再也没有来往。女方带走三金及部分财物。现双方对于财产和赔偿问题引起纠纷。女方认为彩礼属于赠予关系(我并没有说过赠予,也没有写字据),女方想要她在分居后治疗炎症所用的一切费用由我支付。

婚姻家庭
2004-09-10 21:53: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咨询者没有与女方办理结婚证,适合上述规定。
  • 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女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患严重疾病且未治愈的,通常法院会在财产的分割上给予女方一定照顾或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经济帮助。
  • 所谓的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为了结婚而赠与,现在条件不成就,且双方在一起时间较短,可以要求返还。
  • 所谓的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为了结婚而赠与,现在条件不成就,且双方在一起时间较短,可以要求返还。但需要举证证明钱款。
  • 关键是你得收集证据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