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因为长期赌博,对家庭孩子极不负责任,于是我与前夫在2005年2月26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开始分居生活(当时考虑儿子才二三个月),因为我在一个国有独资单位上班,有固定收入,前夫妒忌我,再三纠缠我,因此我们于2006年3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一年零三个月后前夫的一个债权人(我娘家邻居)把我以被告身份告上了法庭,现由是前夫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共出具了6份借条,金额为17万元。现在这个案件已经经过二审合议庭,二次开庭前夫均已经承认有借款一事,但这是高利贷,且我们离婚时并未告知我借有高利贷(连其父母亲也不知道),借款都用于赌博和归还他个人的赌债(我至今不沾任何赌,连小麻将也不打的)。其它我提供了如下证据:⑴2005年2月26日的离婚协议书⑵前夫母亲出庭证明我们分居的事实和前夫长期赌博的事实⑶分居后我的租房协议和当时房产信息所的证明⑷前夫曾因归还赌债向我亲戚借款2.5万元的借条。但最后法院合议庭成员均表示同情我的遭遇,却判决我应该共同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