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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十月购得商品房,阳光100,总价50万,做的商业按揭,二十年,现仍有30万左右贷款。当时购房合同上是我本人,我太太和我的岳母。现在开发商通知我可以办房产证了。 但我岳母于今年二月份不幸去世了。当我到南开区房管局办房产证时,得到的答复竟是因当时合同上的三人不能到现场而不能办理。我追问他们的现场领导,最后的答复是因为当时是我们三人做的抵押,向银行贷了款,所以我必须先与银行协商把抵押撤掉,还给房管局他项权证,再重新办理抵押然后才能办理产权证。 我再到我的贷款银行天津招商银行河北路支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要重新抵押必须先撤销原抵押,要撤销原抵押一定要先把贷款还清,这是他们程序上的规定。所以问题又回到原点,因为一个人的自然死亡,难道我不还清贷款就20年拿不到产权证? 顺便提一下,我已经办了关于遗产继承的公正,主代人是我,我岳母从来没有也没有能力换贷款。

医疗纠纷
2007-12-28 10: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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