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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乙方)在2003年10月同开发商委托的售房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确认书,在确认书中约定了房屋的房号,面积,单价及总房款,同时还交了确认保证金一万元,开有企业单位专用收据。当时该项目还没有开盘,约定开盘后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如果乙方放弃已确认的房屋,甲方将乙方已交确认金的80%退回乙方,如果甲方将已确认的房屋另行出售,甲方将乙方已交的确认金120%退还乙方,另外还约定如遇规划调整,导致乙方已确认的房产的房号,面积等发生变化,甲方应比照本确认书所确认的价款标准,并以多退少补的方式,无偿为乙方调换该项目的另处房产,或将乙方交纳的确认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签订完确认书就等开盘了,在2004年5月,开发商和售房公司共同给乙方发了份通知,称该项目因2008奥运,政府规划部门对沿线项目调整受到影响,对此表示歉意,新的规划调整方案对已认购的客户没有什么影响,只是工期会顺延,大约在2005下半年具备入住条件,虽然所有客户并未与我们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还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希望乙方珍惜自己手里所拥有的权利,使我们大家在这个项目上得到双赢的目的。 在2004年8月开发商直接给乙方下发了一份承诺书,称由于该项目的规划调整,使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公司表示歉意,经过努力该项目已调整完毕,最迟在2004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全部手续并开工,如出现时间的推迟,每推迟一个月,公司向业主按所交确认金的2%补偿业主,并随时可以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业主们又在继续等待。 到了2005年8月开发商又下发了一份通知,称业主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5月与售房公司预定的房号,售房公司已于2005年2月退出此项目,由开发商全面接收,由于一些原因,该项目一直无法正常建设,复工批示迟迟无法下达,无法确定的时间将让我们面临更长的等待,为此公司决定原承诺给定房户每月2%的补偿允诺截止到2005年8月底结束,如订户提出退房,公司积极配合,及时办理。 我们问询开发商以后怎么进行,开发商说基础已经做完了,地热井也已经打完了,前期投入已经很多钱了,不可能到此为止,我们会积极争取,只是时间没有具体的保障。乙方也就一直配合等待。 2007年7月5日开发商又给业主下了一份通知,称该项目最终未能得到批准,原预定房屋的个人到公司办理退还订金手续。 但据我们了解该开发商已于2007年6月经房产局批准该项目调整规划方案,只是将原来的层高降低,所有的一切还是按原来的设计方案进行,包括房间的面积,装修格调,款式都使原来的模式,只是将原来房屋的署名的名称改换了,开发商还是原来的开发商,法人还是原来的法人,我们在跟开发商沟通想继续履行协议,遭到否定。现在开发商已经动工建设,就要开盘了,但房屋价格比原来约定的上涨了3倍多。

房产纠纷
2007-12-28 19:09: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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