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劳动法的事情。我与现在的单位是一年一签的合同制,单位现在是股份制。我从2003年3月份开始签的合同都是与单位直接签署的,公章也是盖的本单位的。后来单位上规定自2003年6月30日后进来的,都直接与人才市场签署劳动合同。我和几个同事算是老员工,只是没有转成正式工,在薪水与福利上与正式员工差别很大。我到2008年2月底合同期满,但在今年7月份,本应每半年发的双薪没有发放,才发现单位没经过我的同意就把我的合同转到了人才市场,我完全不知情,后来问及此事,说是一切都不变,只是合同转移了一下,而且单位在把我的合同转到人才后,开始给我交纳了5险(以前与只给交纳有养老和医疗)还说这是好事。本来并没有当回事,但1月份劳动法就开始实施了,前几天我在新闻上听说,如果单位擅自改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我的这种情况算是单位未经当事人同意改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