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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原是安徽芜湖市2003年由铁路小学移交到芜湖市镜湖区教育局的小学教师,2006年10月份(9月份还在上班)由于身体血糖急剧升高,学校不批准病假,致使07年元月被芜湖市镜湖区教育局以,“旷工15天以上”为由强行辞退。 辞退后还要按照“辞职”处理不准享受失业待遇,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因为他们根本就没为职工交纳社保)...这不是要置人死地吗?但别人30岁不到(女的)身体好好的怎么就能办了病退了呢?...我认为他们这样随便处理一个:一辈子兢兢业业投身于教育事业、已经55岁的患有多种疾病的老教师太无人道、太残忍、太不公平了!

损害赔偿
2007-12-26 18:58: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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