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问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股东直系亲属、公司职员以外的人)属不属于抽逃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怀疑我公司抽逃资金,但在我公司帐目上无据可查,却于近日却向我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大致为:我单位擅自从事借款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但未注明具体哪一条),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责令我单位于3日内将外借款返还基本帐户。因借款人还款期限尚未到,因此无法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而我公司也无法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资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实在是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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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给个人应该就是不妥的,,,没有用于生产经营就可能涉嫌转移资金,建议你们还是如实反映给我们,,,尽快纠正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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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