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现就业于一家民营企业,从事销售工作,业务量还可以.每年能做400万左右的业务,因为做业务有接触款的问题,另外也有产生呆坏帐的可能,且公司每年有一定的任务考核量,我们公司采取的薪酬方式为底薪加销售提成,但是公司考虑到销售人员有完不成任务的可能性,所以每月发放薪酬时都只发放本人本月收入的70%,剩余的30%到年底时完成任务全额发放,本人已在这个公司干了5年了,并且每月扣留的30%里的70%作为本人的风险抵押金(要扣留到1.5万元,现已足额扣够)一直扣留在公司,直到辞职时如无呆坏帐公司退还给本人,但是眼前有几笔呆坏帐金额约有3万元左右,公司在签订年初的劳务合同时里面有个条款,呆坏帐要有销售人员足额赔偿,公司现在提出每月在本人发放的收入中扣除1000元,来偿还这部分呆坏帐,我觉的公司的做法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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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peitiang:你好!
公司扣留风险金的方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的.至于公司的扣留一部分收入作为业绩考核的方法我认为也是不合法的,呆帐应该由单位来承担,单位不应该把这些责任推到员工个人身上.
江苏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昆明有没有不清楚,你自己可以查一下的.
汇泉律师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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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