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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矿山的职工,因患职业病,从井下转到井上工作,但是工资却比井下低,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享受待遇。

其它综合
2007-12-28 20:05:3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963年2月9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硅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中规定,“应该在生活上给予硅肺病人一定的照顾。对于调做轻便工作的,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但该文件已于2001年10月6日废止。关于职业病待遇问题,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54条的规定执行,即“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当前,职工的工资构成与上世纪60年代有很大的区别,各地和各单位也不尽相同,具体应当依法享有哪些待遇,你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咨询。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办事,你也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控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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