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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外资控股的合资公司,与国内某电力集团谈判设备共货合同,我司承诺运行后一年质保期,如发生修理更换则顺延质保期,质保期满后三年对潜在缺陷承担责任,全部质保责任在交货后57个月终止,中方认为这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其它综合
2007-12-24 08:46: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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