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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造价概念 大家都知道工程造价是由工程材料设备价、定额基价、取费三部分组成。由于工程材料信息价与实际购买价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在某些地区这个价差存在巨额利润,因此,各地、各项目工程都存在程度不同的下浮。必须承认,国家建设部没有下浮这一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不准下浮。这就引起了工程总造价概念认识的争议。 关于标底总造价和中标总造价概念: 工程标底则是工程造价编制单位依据施工图,各省、市工程材料设备价、定额基价、取费率三部分组成计算出工程标底总造价。这个造价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性,是不能随建设单位意志性来改变的,所以它是工程的总造价。 标底总造价是中标通知书的造价的依据,中标通知书的造价是依据标底总造价下浮后的 造价,如果没有标底总造价,就不存在中标通知书的造价。 中标总造价具有建设单位意志性,它是建设单位根据本地市场情况为谋取自己的利益的意志来决定的。在发包工程前发出的意志条件,这个意志条件是可变的。尤其在协议招标中。 例如,在某建设单位先前开具意志条件是下浮30%,所有建筑单位经过测算后觉得无利润可赚,结果没有投标单位前来投标,这个建设单位就不得不消减改变自己的意志。也就是说,只有投标单位认同建设单位意志情况下,建筑单位才会投标。这就形成了投标契约合同。 投标单位中标以后,投标总造价变成了中标总造价。是双方约定的造价,受到法律保护。同样没有中标的单位的投标总造价就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法律保护。投标单位中标以后, 投标契约合同就必须成为实际施工总包合同。如果中标单位不履行投标契约,它就违背了合同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既然中标通知书的造价是双方自愿约定的总造价,对中标单位来说是自己实际意义上的执行造价,所以中标通知书的造价只能叫中标总造价。它不能替代总造价。

其它综合
2007-12-23 11:53: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