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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4月7日结婚,老公是常州人,但是今年8月31日,我发现了他有婚外恋,而且已经有半年之久,那个女人是在我们药店里工作的,我很痛苦,闹也闹了,吵也吵了。甚至在九月份的时候,我一气之下和他离了婚,但是他苦苦哀求,而且我实在是舍不得,我们11月2号又复婚了,但是复婚后,我们已有不愉快的时候,他就打我。现在我回到青岛,因为我在那边一点也不快乐,两个人就这样两地分居,每天都通电话,可能是因为这个阴影,我每天都疑神疑鬼,怀疑他又有了别的女人,我觉得自己快受不了了!不能在承受这种痛苦。律师,我不知道怎么形容现在的感受。我想重新生活!不想再继续这样下去了,但是我现在没有了经济来源,因为当时我们结婚的时候,我为了我老公,把医院的工作都辞掉了,没想到却换来这种结果。我们现在财产的情况是这样的,有一家药店,但是名字是他的,常州有一栋房子,名字也是他的,但是没有房产证。还有一辆标致307,名气也是他的,但是买这辆车的时候,我妈妈给了六万五千块。那边房子的家电也都是我妈妈买的。至于青岛,今年四月份,我们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的名字是我,首付也是我妈付的,贷款是以两个人的名义贷的。

交通事故
2007-12-22 08:24:5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你目前的情况是只知道老公有婚外情,但是并没有老公与他人持续、稳定同居的证据,所以很难要求精神赔偿。
    2、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个人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配。房产是否属于婚后财产,要看购买的时间(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而不是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也不是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你常州的财产:如果药店、房产和车都是婚后注册的或购买的,那么均应平均分配,至于你目前给的六万五千元以及你母亲的陪嫁品,只要你母亲补一份书面的赠与协议,写明只赠与你个人,那么就属于你个人的财产。青岛的房子从你的表述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3、感情的事,只有你自己的感觉最关键,律师无法给你建议,只能给你一些法律的帮助,是否离婚还要你自己拿主意。
    4、如需帮助,可携带资料来我所面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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