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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11月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以水电总造价11.5%(94定额)为总清工工资的某建筑工程水电安装清工承包合同,当时总造价的依据是投标函(下浮前造价)340余万元,因其它原因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 建设单位标底总造价只有240余万元,中标通知书总造价为202万元(下浮率为15.46%),工程完工后,我到该公司结算时,该公司按下浮后总造价与我结算,因此,双方发生争议。 对方提出的理由是,中标通知书的造价+联系单下浮后造价才是总造价,投标函总造价不是最终总造价的依据。 我提出的异议是: 1、投标函总造价不是最终总造价的依据成立,因为实际施工工程量发生变化,实际投工也发生变化,依据实际造价×约定计算率计算清工工资是对的。 2、就中标通知书的造价来说,标底总造价是中标通知书的造价的依据,中 标通知书的造价是依据标底总造价下浮后的造价,如果没有标底总造价,就不存在中标通知书的造价,所以中标通知书的总造价不是真正意义的总造价,实际总造价是下浮前标底造价+工程变更联系单下浮前造价才是真正的总造价。 3、争议的关键是按下浮前总造价还是按下浮后总造价结算。投标函没有下浮事实存在,投标函总造价虽然不能作为结算总造价的依据,但签定清工合同时是依据下浮前造价作为计算依据客观事实存在,是签订清工合同时真实意识表示客观事实存在(我本人参与投标函编制)。 4、94定额人工只占本工程总造价的8.5%,而实际人工工资翻了几番客观事实存在,如果按下浮后造价×11.5%计算清工工资,连基本人工工资也付不出,又有谁来为你打工,这又从理由上论证了是签订清工合同时真实意识表示客观事实。

证券投资
2007-12-25 08: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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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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