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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0号左右。我(XX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与中兴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实习协议》。该协议需要签字的有:中兴特种设备、我本人、导师意见。当时导师不肯签意见,所以《实习协议》导师意见栏为空。而且《实习协议》只有一份,这一份目前在中兴特种设备公司(一下称中特)。 《实习协议》的大致内容如下:1.实习员工不得中途退出项目2.实习员工实习合格后必须留在中特工作。如果实习员工违反上述两条必须退还所有工资(中特给实习员工提供的工资为每个月2000)。 我的实习期到到2007年12月底结束。11月中旬的时候HR让我签署三方协议(因为我是明年毕业所以三方协议已经发下来),但是我因为老家的事情说我不能留在南京工作,所以没签三方协议,也就是说我实习合格与否我都不留在中特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的意思我可以提前结束实习离开公司了。12月7号左右的样子我向公司提出结束实习。公司同意了,承诺11月份的工资还照发。 但是等到现在也没发,我打电话过去问。HR说我的行为违反了当初的协议,应该缴纳违约金。按照当时的协议那可是全部的工资也就是将近1万的样子。HR的意思是说要我还这么多钱不容易,把退还所有工资改成归还30%的工资。所以11月份的工资不发,由于11月份的工资还不够我全部工资的30%,HR表示差额部分就算了。

涉外纠纷
2007-12-20 20: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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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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