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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我被公派上海出差,临行前在电话中与老板喊了一句,她很不满并挂断了电话。 10月29日的接到公司公公室主任的短信让我不要再见客户立即回京。 10月31日我回到公司被办公室主任通知回家想问题去。什么时间想通了什么时间再来,这样带着情绪工作不行。(有录音) 11月5日我又到公司,办公室主任第一句话就是让我办交接,并填写了离职交接单,与各部门做了交接。我问办公室主任为什么10月份工资没给我,对方称因我没有交回出差后的余款及票据,还有交接工作没有完成。 11月6日我申请仲裁。对方在答辩书中称我是从11月12日因旷工,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我解除的。 12月11日开庭我们交接了证据并答辩后,当我提交录音证据时,仲裁员问我是否经对方同意录音的,并说如果没有得到对方许可,不要出示。说他们会告我侵权。我就没有提交。 庭上双方接受了调解。过了两天对方律师给我来电说,原单位让我回去上班,我不能接受。仲裁员得知后给我电话说对方提出的条件为什么不能接受,我说当我认清了这个企业我不会再为他工作。仲裁员说目前从提交的证据等相关资料来看,对方没有跟我解除劳动关系,这个案件不成立。

民事相关
2007-12-19 19: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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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