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号公司用莫须有的罪名对我开除,我合同是到2008-4-4.
1/7\\\\\\\'8月工资到8月16号才叫我去拿,还算错.到现在他们还没给我.(请问7-8月工资,公司算不算拖欠工资了?劳动法规定动10天内结算清在这里是否适用?)
2/劳动仲裁判公司的开除决定撤消.给我一个月待通知金和3个月经济补偿.但没支持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要求.(请问我该不该得到额外经济补偿金?)
3/公司故意不给我劳动手册和办理后续手续,影响我的就业和失业救济领取.(现我对仲裁结果不满,准备去法院诉讼,能否就劳动手册的问题,追加赔偿经济损失?之前仲裁没提出是否有影响?如可以追加,该如何追加?
4/我提起诉讼,是否等于劳动仲裁结果就失效?可否就不服部分诉讼,让法院执行我认可的部分?比如要公司先归还我手册和办理相关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