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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我于2005年在我们县的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做小车司机.我们的合同是每年一签的.我们的合同签订每月单位给工资450元,这其中还包括我们的所有福利.保险.换句话说就是450元包干.我于2007年3月16日又签了合同.但是我在2007年的4月8日得了重病.一直在医院住院到7月12日出院.医院还要求养病,我还要一直吃药到2008年11月底.住院费是我自己掏的.我想知道我和单位的合同有侵犯我的权益吗?我能讨回我的住院费吗?我该怎么做.

其它综合
2007-12-11 14: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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