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

涉外纠纷
2007-12-15 20:44:2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好意思我现在才看到你的咨询,解答如下
    (1)如果电厂让你去公司时候没有明确到公司后的工作年限还是从1994年计算,则工作年限应从1999年计算,因为电厂和公司是2个不同的主体
    (2)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满10年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如前所述,你的工龄从1999年计算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你不大可能要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2007年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和你之间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公司没有权利让你去其他公司上班,因为你是自由身了,当然如果你一定要留在公司,公司不肯那也没办法留,因为你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4)经济补偿金限于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的情形,而你2007年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
    (5)2008年你要去新公司,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
    (6)如果新公司提供的合同和原来有抵触,你可以要求公司修改,公司不修改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7)如果你们不签订这分合同,公司因为这个原因把你们解雇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可以要求公司按你的月工资的2倍,根据你在公司工作的时间给你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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