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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1、1998年7月,我校因建教学楼向某教师立据借款1万,约定利息每月250元,2007年8月3日,我校一次性偿还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2750元,债权人亦已立据作实。现实际按照约定利息应该尚欠利息24358元。 2、1999年8月30日,我校因建教学楼再次向此教师借款2万元。2003年1月18日,我校一次性还清债权人本金2万,并立据明确尚欠利息7250元。2007年8月3日,我校一次性还清利息7250元,债权人亦已立据作实。此项债务已清。 但是在5月23日送达的诉状中债权人这样陈述: 1、98年1万元借款,我校已还本金和利息合计2万,尚欠利息19857元(明显与事实不符合,估计是喝醉弄错了。) 2、对于99年2万元借款,本金2万元已还,但尚欠利息7250元(依然与事实不符。估计是这小子把第二笔中已经还的利息7250放到第一笔的利息里去了,这酒喝得够呛。) 我的问题是:1、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是否有效? 2、对于债权人的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合,我该如何应对?3、对于年息百分之30的债务属于高利贷么? 肯请大律师们解答一下我的疑惑。小子我给大家作揖了~~~~~

其它综合
2008-06-07 10:00: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