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有一处房产,他有三个儿子(大伯,二伯和我爸,二伯是精神病患者)两个女儿, 我爷爷写分家书时是这样写的:“房子分给二儿子和三儿子各一半,二儿子可以结婚生子,二儿子死后房子由大儿子的儿子小明来继承,”(当时爷爷立遗嘱时可能有点糊了,没有考虑二儿子的生存问题)后来爷爷死后,二儿子(即我精神病的二伯)没有人照管,(他是精神病患者,又是孤老,所以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对此大儿子根本不管不顾,后来奶奶见不妙,死前又重新立了一分代书遗嘱(她不会写字)遗嘱上面有她和证人的签名还有居委会证明的公章,意思是谁照顾赡养二伯房子就归谁,之后是我爸一直照顾赡养他,大伯还是不管不顾,现在我二伯去世了,小明来要房子,我爸不许,但奶奶的遗嘱原件被我爸弄丢失,只有复印件了,请问这房子应该归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