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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7年被我们区交通稽征所招聘为临时工,没有签合同。于2001年9月因我怀孕生小孩被解聘,单位也没有出书面通知,2002年2月生完小孩后,因差人手,单位又把我叫回去上班,直到2003年6月,又口头通知解聘了我。在我上班期间,单位没有为我交纳任何社会保险,请问我现在可以找单位为我补交养老保险、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办手续?如果单位不同意,应该怎么办?谢谢!!

公司企业
2007-12-19 07: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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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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