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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年前与前妻协议离婚,育有一子。前妻为国家公务员,我是一名下岗工人。离婚时,女方说养不起孩子,并且不负担孩子的任何费用,由于当时我有一洁具店,有一定收入,所以我就同意了,孩子归我抚养。05年,孩子得了重病(肾病),为了给孩子治病,我负债累累,洁具店也因为孩子病后无时间管理倒闭了。现在我按国家政策规定,属于低保人员,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孩子的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也需我照顾,没有再就业。现在,我实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并且难以支付孩子的医疗费用。

其它综合
2007-12-01 20:11: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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