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外公花3000元钱集资了厂里的住房一套,但房子没有产权。后来外公外婆相继去世,由于妈妈不是厂里职工,所以厂里要求退还住房。无奈妈妈把房子转给了一个在厂里工作的亲戚,连同修葺房屋费用、家具折价等,共收取了10000元钱。当时集资房子的收条也给了这个亲戚,但收条上的名字仍然是外公。收钱时妈妈给这个亲戚打了收条,上面列明了这10000元钱包括3000元的集资款。最近工厂连同宿舍都卖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宿舍由开发商拆除重建。原来外公的房子能以1:1.3的比例换取一套楼房。当时集资房子的是我外公,那个亲戚只是在那里居住。现在房子拆迁,我妈妈可以主张自己的继承权,享受房子拆迁的待遇吗?当时收取亲戚的10000元钱,是否意味着我妈妈已经放弃了自己对房子的继承权呢? 如果这个亲戚已经把集资的名字变更为自己,是不是意味着房子就属于他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