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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2005年10月24日入职于一家公司,至今工作已有两年多时间,在公司担任LAYOUT工程师,2007年11月20日老板把我叫到办公室,让我填离职单,没有告之我明确辞退理由,我被辞退,但公司只给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公司劳动合同上是五天工作制,周工作时是40小时,但实行上班却是五天半制,公司的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我有三份劳动合同在手,第一份是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第二份正式劳动合同期限是2006年3月16日至2007年3月15日,第三份正式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3月15日,这种情况公司按规定应该是赔我几个月的经济补偿呢?

债权债务
2007-12-03 08: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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