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遗嘱
立遗嘱人:袁XX,女,出生于1934年1月15日,现年73岁,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人,原住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大川街道八委六组三十三号。
我今年73岁,患有心脏病,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夫吴XX于三年前病逝,留予我有两笔财产并于逝前嘱我分配,一处是房产,位于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大川街道八委六组三十三号(平房,面积47.74平方米),另在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南山有一片自留山,面积大约
10—12晌(其中有林权证的为3.5晌),种有云衫,落叶松等松木种。我现将这两笔财产说明如下:
首先山场在我夫逝前就因身体原因交于三子吴军经营并欲出售,至今仍未出售。在我临终前,我意将山场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交与三子吴军。如山场出售时我仍健在,出售所得钱款由我分配。如果在我临终过世时,山场仍在经营未予售出,此山场产权归三子吴军所有,日后出售款项由其自行处理,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 其次我的房产因2007年7月由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住宅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建鑫达花园住宅小区,我意欲回迁,要了该小区四号楼九单元二层(东侧),建筑面积84.82平方米,由评估公司算得原房屋拆迁费共计四万五千三百二十六元,此钱已经计入回迁房款内,其余部分房款(包括超额部分面积及原有面积楼层差价部分)已均由小女吴梅支付。因我愿意与小女吴梅共同生活,并愿让小女承担对我的抚养义务,所以我已于2007年11月将该回迁房无偿赠与小女石凤秀本人,并附有赠与合同,在此不另作分配. 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三份,分别有 各执一份
由 代书。由于袁XX无法签字,所以亲自盖的名章,
然后由袁XX亲自按右手食指手印。
立遗嘱人:
见 证 人:
年 月 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