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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6月1日起本人被聘用武汉一家私营医院任职收银员工作,于2006年9月左右医院于本人签立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2006年9月4号至2007年9月4号止),但单位利用雇佣与被雇佣的弱势心理,故意隐瞒合同内容不让我阅读,误导本人在非真实意愿下签立的合同,但对和同内容一无所知。并且单位将两份合同都据为己有至今。在今年9月1号下班时单位突然将我辞退。我被单位突然辞退后曾找单位索要合同遭拒,理由是称合同属无效合同没有报批通过,并且已经作废。我认为医院侵犯了本人身为劳动者的权益,于是向单位负责人协商支付经济赔偿金和本人在职14个月中单位未依法为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经多次协商无果本人只好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由于仲裁需要举证,本人与申诉人单位又是处在管制与被管制的弱势地位,一切东西均掌握在他们手中因此显得比较被动。对此又毫无经验也不知证据方面有什么限制,为防范申诉人单位当庭对本人予以否认及工作的时间,所以力所能及的多搜集一些充分证据。其中证据有一项是我打印的门诊收费单据并在证据明细上明确注明此票据是根据票上的日期及收费员的姓名来证明本人确属单位工作员工及工作时间,单位代理人就在毫无事实根据前妄言断定我对外泄露了商业机密,并要提出反诉,现在我已经收到了医院反诉的应诉书其事由是我把医院的门诊收费票据据为己有致使商业机密外泄,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赔偿2万。

证券投资
2007-11-21 14: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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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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