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与河北姚某合伙做煤,预付20万,对方没有发货,因我方需求量大,对方又组织不够货源,在这种情况下,姚某借钱从包头发列(火车),但被骗,到04年底,我开车去催姚某发货而债权人也找姚某讨要借款,为了应付债权人,姚某将我的车扣下(20万),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姚某将自己雇佣的车(2万)让我开回,我几天后返回河北将自己的车开回,没有告诉姚某,姚某报案。几个月后雇佣的车在淄博被盗,我也报案。2005年下半年姚某组织货源发货,共发货32万,我先将钱拿出后投资,结果投资失败,不能给付姚某12万货款,双方多次联系后,我也尽力想办法还钱,2006年下半年姚某以应付雇用车车主为由让我打一条子:货款用丢失车辆顶帐。事后我继续准备钱要还姚某的12万,姚某也承认此事,但姚某拿到该条子后以盗窃和诈骗罪到刑警队报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