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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简称A)与另一人(简称B)共有一处房产,我们两人共同将该房产租给一客户(简称C),我们在合同转租条款上注明同意C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简称D)。之后,C委托我A将房屋转租给D,由于合同签订的不完善,我以我个人A的名义与D签约,没注明代理C转租,因此现法院认定我是以产权人A与B的名义对外出租,而不是代理C转租,我们AB与C签订的合同自动终止履行。现因D不付租金,我诉D搬离,法院(1079号判决书)已判D搬离并偿还租金给我A,因为是我A单独与D签的合同,故法院把租金判给我A,而不是把租金判给我们AB两人。现在另一产权人B依据(1079号)判决书诉我,要我先垫付一半租金。我该怎么支付租金给B?在我收到D的租金情况下,我应付一半租金给B,这是应该的。但是,在我没有收到D的租金情况下,我是否应先代D垫付租金给B?今后向D追讨租金的责任由我A一人承担。实际上我向D追讨租金是无望的。由于D经营不善已倒闭,目前既付不起租金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已逃走。我认为法院判我A收到D的租金后付给B一半是合情合理合法。但是我不知道法院是否会依据(1079号判决书)判我A应先付一半租金给B,向D追讨租金的责任全归我A一人,如果这样,我要主张我不应先代D垫付一半租金给B (而应该是在我A收到D的租金情况下付一半租金给B), 我在法庭应该如何来抗辨?我抗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即依据什么法律的第几条文来抗辨?依据什么法律条文来维护我自身的权益?敬请大律师指教,谢谢大律师!

刑事案件
2007-11-19 01:31: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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