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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的一天晚上,当事人打电话叫被害人出来在马路上商量事情,后因一些问题双方产生摩擦,致使当事人朝被害人面部打了一拳,因被害人未站稳倒地后脑着地当场昏迷,之后当事人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且当事人自己前往公安局自首,结果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现省高院一审以故意伤害定罪判处当事人无期徒刑.此案当事人积极组织抢救和投案自首情节已被法庭认定,但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有看守所出具的证明)在法庭未得认定.现当事人在监狱服刑,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准备申诉.   

证券投资
2007-11-18 12:07: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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