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7年8月21,我应聘成为保险代理公司的销售内勤(前台出单员)。原本应征的是出纳工作,该公司认为销售内勤是各个工作岗位的实习基础。并称如应征的工作岗位不差人,则继续前台工作。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不签订任何合同。工资按22天计算为1000元加100元的午餐补助(合计1100),星期六及星期天为值班,无工资,加班也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培养的新人不断的离职,没有新的人手接班,星期六和星期天都少有休息。公司在新系统,财务忙不过来,我在出单的同时,还要做财务上的核对,经常加班到8点(公司5:30下班),公司没发加班工资。10、6-10、7上了两天班,公司说不能算加班,无加班费。2007年11月6日,公司以我性格不适合为由将我辞退,并除去了两天的工资(星期六和星期天)。

知识产权
2007-12-25 15:42: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